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防射事故管理条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新修订本的颁布,使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迈入了崭新的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轨道,为广大职防工作者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一直是我国防治职业病的重点工作,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有专门的表述,在其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在卫生部颁布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充分说明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防护安全的决心。 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包括:职业性外照射和内照射。目前,我国主要是开展职业性外照射监测工作。为规范我国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国家下发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将个人剂量监测定义为:“利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和活度进行的测量”。该规范共分九点,对监测原则、监测类型、监测程序、辐射类型、个人计量计的要求、校准、质量保证、结果的记录和报告等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说明描述,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我站的个人剂量监测工作严格按照《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要求开展,我省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外照射监测周期为90天,每年监测四个周期。2015年,我站将开展4500余名各类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外照射检测工作,全年共计需完成18000余人次的个人剂量检测。 |